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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未尽职责 北漂女子诉请返还律师代理费
作者:刘明明   来源:  2008-07-28
     吴女士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离开广西到北京发展,成为在京的外来打工一族。2006年,吴女士与前夫郭某某因房屋侵权发生纠纷后,其特地回南宁到某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伍某,委托其到长沙处理其与前夫的房屋纠纷案。但伍某未尽其责提供律师服务,使该案一直未能起诉立案,吴女士无奈只好在长沙另请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随后,吴女士邮寄起诉状,向青秀区法院起诉某律师事务所,请求判令某律师事务所返还其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青秀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考虑到吴女士远在北京,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通过邮局特快转递方式快速为吴女士立案,并优先排期开庭。7月23日,该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吴女士与某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2月1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某律师事务所指定其律师伍某为吴女士与前夫房屋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故吴女士有理由相信伍某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向其收取律师代理费,因此,伍某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律师事务所收取吴女士律师代理费的行为。至于伍某收取吴女士代理费后是否上交给了该律师事务所,此属律师事务所与其律师的内部管理问题,该律师事务所以此否认没有收到律师代理费,理由不充足,法院不予采信。且吴女士已按协议约定向某律师事务所缴纳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律师事务所应按约定为吴女士提供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主张其已尽责履行了律师服务义务,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证据证实已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吴女士要求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并解除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该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吴女士与南宁某律师事务所2006年2月1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二、某律师事务所退还吴女士律师代理费3000元。
  
  责任编辑: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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