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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满拖欠工资拿走公司货物被判返还
作者:伍文帅、党建军 来源: 2008-09-11
宾阳县一家电公司员工潘某因对公司拖欠其工资不满在“借用”公司一台全新热水器和微波炉后自用,拒不归还,被公司诉至法院。8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潘某返还原物。
潘某曾在宾阳县某家电公司做销售员工作。2008年1月30日和1月31日,潘某因对公司拖欠其工资不满,分别从公司仓库取走万和牌JSD12-6B超薄晶盾(拉丝银)四季型烟道式热水器和美的牌C20-SH2050电磁炉各一台。取走上述物品时,被告在原告的《小家电临时借贷登记》上标明提走物品名称、型号和数量,并签名确认,但没有标明该两件商品的价格。后潘某将该两件商品拿回家自用,并于2008年3月1日未办理任何手续便离开公司。公司在多次追索上述物品未果,于2008年4月29日将其诉至法院。
潘某认为其从原告仓库取出的热水器、电磁炉各一台,是经原告经理同意用来扣抵原告欠其的工资,并不是借出作销售用。对被告这一主张原告予以否认,潘某又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潘某作为原告的销售员在原告仓库借出商品后,如果该商品销售出去,其应将货款或销售发票拿回来给原告;如果商品未销售,则应将该商品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既不拿回货款、发票,也不返还商品,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综上,法院判决潘某应当返还全新的万和牌JSD12-6B超薄晶盾(拉丝银)四季型烟道式热水器和美的牌C20-SH2050电磁炉各一台给原告(如不能返还财产的,则应赔偿人民币930元)。
责任编辑: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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