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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跑了 债由谁来还
作者:林芳、黄杏   来源:  2008-09-11
 
     南宁市某图书发行公司将书籍赊给了一对资金周转困难的夫妇黄某、陈某经营,然而这对夫妇一直没有归还书款,于是该公司将两人告上了江南区法院。陈某辩驳,他已与妻子黄某离婚了,前妻跑了,这债不该由他背。
  
  黄某、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多次从图书发行公司处赊购图书进行经营,几年积压下来,夫妻俩欠下的书款达到了5万元。黄某向图书发行公司出具了借据,请求公司将此款作为借款,容许她先渡过这段资金周转困难时期,并承诺一年内归还。图书发行公司考虑到黄某确实有困难,就同意了她的请求。但借款到期后, 图书发行公司多次催款,黄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随后人就不见了踪影,陈某也以与黄某离婚了为由不肯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图书发行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支付其借款及利息1470.8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拖欠借款时间计算)。
  
  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做了书面答辩。他认为前妻黄某向图书发行公司借款后,把钱用在了赌博上,而且他已与黄某离婚,这笔债务不是他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他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黄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
  
  江南区法院认为,被告黄某、陈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图书发行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黄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从形式看是民间借贷关系,但从内容看实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借条的时间和内容上看,证实了这笔债务是黄某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赊购图书的书款。陈某提出黄某向原告借款是用赌博和其已与黄某离婚为由不愿承担责任,但黄某向原告赊购的是图书,并不是现金,无法直接使用该款参于赌博,陈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该款不是其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某辩解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陈某支付原告图书发行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470.80元。
  
  责任编辑: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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