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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车不翼而飞,车主起诉获赔偿
作者: 陆秋盈   来源:  2008-09-11
 
     近日,兴宁区法院判决一起保管合同纠纷,判决电动自行车保管员李某赔偿陈某车辆损失费1573元。
  
   2008年5月1日13时左右,陈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到公园游玩,其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进行停放保管,保管员李某发放车辆保管牌时即刻预收了1元保管费,没有给付相关票据。待下午15时左右陈某从公园游玩出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不翼而飞,着急的陈某马上找保管员要求处理和赔偿。保管员承认陈某的电动自行车已被偷,但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某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2008年5月5日 ,陈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以个人名义写下欠条一张,承认保管过程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致使车辆丢失,愿意赔偿。此后,当陈某多次找李某要求赔偿电动自行车损失时均遭到拒绝。陈某认为车主和保管员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员应对保管车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6月25日 ,陈某向法院起诉保管员,请求法院判令保管员李某赔偿车辆损失费1900元。
  
  【法理评析】
  
  小陈电动自行车交给保管员保管,双方之间便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因保管员小李在保管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该车辆丢失,且保管员在其自行书写的欠条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故保管员应对车辆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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