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南宁桂建工程建筑公司因未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所欠材料款仍未还清。无奈之下,债主科技实业公司将拖欠材料款的债务人告上了法院。2009年1月4日,青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该债权人的诉请,判决债务人十日内清算以清偿货款25万元及利息。
该建筑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其股东为唐某和黄某。2006年9月,该建筑公司向科技实业公司购买排水管材料共计25万元,因其资金周转较困难未付货款,遂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保证拖欠原告的25万元材料款在该工程的最后一笔进度款中支付。工程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建筑公司也收到了全部工程款,但其却分文未偿还拖欠货款。多次找建筑公司索款,该公司以该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属于其工程承包人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还款,追索未果,又得知建筑公司已因未参加年检于2008年1月29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丧失,债务是否也随之消灭,科技实业公司心急如焚,不知该如何是好,在求债无门的情况下,只好向青秀法院起诉。
该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科技实业公司将货物送至建筑公司项目部工地后,项目部收取并使用了该货物,而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对尚欠的货款亦作出付款承诺,应视为建筑公司授权项目部签订买卖合同,项目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桂建公司以盖章记录中没有保证函的盖章记录而否认欠款事实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关于被告股东是否应承担偿还欠款责任的问题。桂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从事民事经营活动的能力,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企业法人的消灭,桂建公司仍应在其法人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作为被告桂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所得财产清偿本案债务。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50000元及利息。公司股东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广西南宁桂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清偿本案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