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病相连”的两狱友杨勇、黄志高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期徒刑三年,2006年刑满释放,重获自由的两人不思悔改,却于2007年3月22日与莫燕萍合谋抢劫雷某“六合彩”赌资93020元。三人分别被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月20日,杨勇﹑莫燕萍合谋抢劫雷某的“六合彩”赌资,二人商定后由莫燕萍提供雷某的特征及取款的时间﹑地点及返回路线,杨勇另找一名同伙共同实施抢劫,随后杨勇将其与莫燕萍预谋抢劫一事告知黄志高,黄志高同意和杨勇共同作案。2007年3月22日13时许,雷某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莫燕萍家中向苏某收取“六合彩”赌资时,莫燕萍即打电话通知杨勇、黄志高到自家后门的小巷等候雷某。雷某拿到“六合彩”赌资下楼后,莫燕萍再次打电话告知杨勇、黄志高,让二人准备抢劫。当雷某走到小巷时,杨勇、黄志高冲上前将雷某推倒在地,并分别持刀威胁雷某交出钱财;尔后,杨勇拉开雷某的衣服,将雷某藏在腰间的人民币93020元抢走。抢劫得手后,杨勇﹑黄志高立即逃离现场。事后,杨勇、黄志高分得赃款35500元和26500元,莫燕萍分得赃款3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勇﹑黄志高﹑莫燕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杨勇、黄志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限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勇、黄志高、莫燕萍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江南区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分别判处杨勇、黄志高、莫燕萍有期徒刑14、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三人不服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认定该案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真实、客观,在二审审理期间三上诉人亦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杨勇、黄志高、莫燕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