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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终审宣判
【2009-02-27】 【作者/来源 文/孙晓梅 覃健勇 / 】
 200918,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终审宣判。

 

    2008912,西乡塘区法院对李其雄、李杰、冯锋、黄厚文等19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李其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李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冯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对上述3名被告人分别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非法拘禁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厚文等16人十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其雄、李杰、冯锋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起,博白人李其雄、李杰、冯锋陆续到南宁市居住。李其雄以开设赌场及在赌场放高利贷为业。李杰、冯锋到南宁后,先后跟着李其雄合伙开赌场及在赌场放高利贷。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李其雄、李杰、冯锋等人在博白籍人员中,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利用其经济实力和影响笼络许多博白人听从他们的指挥。李其雄等人通过安排这些博白人看赌场获利,为其提供零花钱,为参与有组织实施的打架提供车费及辛苦费和租赁房屋提供居住等方式,进一步控制这些人,并不断诱使博白籍人加入其组织,使李其雄等人的势力范围逐步扩大,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其雄、李杰、冯锋为核心,以被告人黄厚文、卢道石、熊月武等14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势力的扩大,李其雄、李杰、冯锋等逐步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向他人开设的赌场强行入股,收取保护费,提升其经济实力。200510月,李其雄指派李杰等几十人到他人开设的万秀村六队赌场以打砸相威胁,迫使该赌场出让部分干股,获取非法收入数万元;20065月,李其雄纠集组织成员到秀厢村赌场收取保护费,强行入15%干股,安排黄厚剑到赌场看场,非法获利万余元等。之后,李其雄、李杰、冯锋通过开设赌场及收取保护费等方式获取经济收入,并有组织地实施了2006628日在南宁市大学路迪隆娱乐城发生的有上百人参与的寻衅滋事,2006629日在南宁市东葛路搜索酒吧打砸酒吧招牌、玻璃门、酒柜的寻衅滋事,200679日在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聚集上百人斗殴的故意伤害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此外,为维护其组织的势力和利益,李其雄、李杰、冯锋还组织实施了多起大规模的治安违法案件。主要有20064月,因与南宁市鸡村的人发生矛盾,该组织纠集七八十人购买铁管等工具打砸对方场地;2006421日,因“三十四”与别人发生矛盾被殴打,李其雄纠集冯峰、詹永辉、陈军等组织七八十人到南宁市五一路永和大桥与另外一群人准备进行大规模打架斗殴;200779日,为在南宁市中兴大桥准备与玉林籍人群殴械斗,李其雄、李杰、冯峰组织了近百名博白籍人前往。该组织成员也依仗李其雄、李杰、冯锋的势力实施一些治安违法案件。如200771日在南宁市天桃路英皇会所因停放车辆而滋事等。在进行的一些大规模违法犯罪活动中,组织成员统一戴单只白手套,事后举行“庆功宴”等。以被告人李其雄、李杰、冯锋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自2005年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4起、故意伤害3起、非法拘禁1起、盗窃1起、非法持有枪支2起等犯罪活动,受害群众人数众多。

    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其雄、李杰、冯锋、黄厚文、卢道石、熊月武、李华海、刘少华、陈锡环、庞俊、李景义、秦肖凌、黄厚剑、李华、李发军、詹永辉、陈军、张志强及原审被告人罗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除了对黄厚文和李华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依法改判外,其余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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